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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应关注的七个关键点

  2016年2月1日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与了该管理办法的编写。作为交通监理人,应该重点关注该管理办法的哪些内容?就此,4月7日,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培训班,协会副理事长刘钊、秘书长周元超、联络部主任张雪峰出席培训。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袁静为来自全国50多家监理企业的100余人进行了相关培训。根据培训内容,记者归纳总结了监理企业应关注的七大关键点。
  关键点一:“五公开”和 “三记录”保障招投标工作的公正透明。
  “五公开”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之一,该办法要求全面披露信息,广泛接受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文件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
  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
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
  (五)投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三记录”也是该管理办法的特点之一,可以有据可循,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内容包括记录开标评标过程;记录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记录评标干预行为。对评标过程的核心内容,通过音频、视频、书面文字等记录下来。
  关键点二:只有五类保证金合法。
  该管理办法将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程序。
  目前,只有五类保证金是合法的:投标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留金。
  其中,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设备材料预付款。其他的保证金不能再收取,不能再收取资格预审保证金。
  关键点三: 投标中的投标人主要人员
  只有1-3人,其他人员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的主要人员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这里指的“主要人员”只有1-3人,也就是说,在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投总监理办的标,只需要明确总监负责人;投驻地办的标,只需要明确驻地高监;投标中心试验室,只需要明确试验室主任。在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只需要明确项目经理和总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增加桥梁专监或隧道专监或其他特殊专业的人员共一名。
  招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经中标确定,就不能变更。这也是此次管理办法需要关注的一个突出关键点。
  关键点四:子公司可以投标母公司的项目,母公司、子公司不能同时投标一个项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投标.”那么,“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就意味着,没有影响其公正性,则集团内部的分公司可以对集团公司的项目投标、中标,即母公司招标,子公司可以投标,不同的子公司也可以同时参与投标。
  但是对同一项目,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能同时投标,不同的子公司可以同时参与投标。
  关键点五: 技术能力将在综合评估法中占分值。
  据该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这三种方法都涉及到对“技术能力”因素的评分,这里的“技术能力”是指单位的研发能力。
  关键点六 : 投标保证金的归还日期已明确。
  据该管理条例的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关键点七: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与信用评价结合。
  据该管理条例的六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另外,监理企业在部网站上填报的企业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应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填报的信息一致,广大监理企业要重视起来,尽快更改不一致的信息。(崔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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